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...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

2017-12-25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

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吉林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广东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云南、新疆、陕西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: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的规定,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、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)。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。

二、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,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,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 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“LOCAL/货物和劳务税司/车辆购置税处/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”地址下载)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。

三、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

四、财政、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,存在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按照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《公务员法》《行政监察法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附件:1. 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
  1. 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  2. 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7年12月25日

附件 1

2017 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合计江铃东风猎豹
JX5037XZHLZN5021XZHVAU5BLBA5031XZHLQ4
合计1581431113
河北88
山西7124
内蒙古918
吉林11
江苏4112
安徽11
江西5221
山东6411
广东161510
广西12111
重庆11
四川413
云南595450
陕西633
新疆19811

附件 2

2017 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合计南京北京全顺大通
NJ5045XZHABJ5030XYB2CEB2JX5049XYBML2SH5041XYBA4D5
合计19138677610
河北251015
山西20686
内蒙古23617
吉林532
江苏11
浙江1284
安徽5311
江西152211
山东152121
广东716
广西37109171
四川211
云南13346
陕西6213
新疆523

附件 3

2017 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

单位:辆

合计北京福田
BJ5042GGS12BJ5139GGS-FA
合计684424
河北11
山西99
内蒙古21165
吉林11
安徽431
江西66
山东33
广东33
广西651
四川312
云南761
陕西33
新疆11
立即登录